一、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實務案例1
二、實務案例2
三、附有負擔之贈與之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
四、附有負擔之贈與+重點提醒
五、抵押權基本概念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意思是受贈人取得不動產後須承受「貸款」,受贈人並非「無償取得不動產」。
故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時,可約定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貸款餘額)是否需由受贈人承受。
受贈人承受貸款,不僅是由受贈人繳納房貸而已,還需辦理抵押權設定變更,即需辦理貸款轉貸(抵押權需塗銷,重新設定抵押權)。
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土地增值稅、契稅、貸款餘額。
不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印花稅、贈與稅、地政規費。
♦一次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當年度「一次贈與」完,應繳之贈與稅額為152,580元。(贈與稅免稅額自111年起調整為244萬元整)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贈與淨額
(3,725,808元–220萬元 = 1,525,808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1,525,808元 × 10% = 152,580元 一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額)
♦逐年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若不想繳納贈與稅128,580元,也可選擇「逐年贈與」,分兩年度贈與移轉登記,就不用繳到贈與稅。
♦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餘額)♦
討論案件過程中,得知房屋目前房貸尚未繳納完畢(貸款餘額為1,547,545元),母親及兒子已達成共識,贈與完後房屋由母親繼續居住,兒子需善盡撫養義務,贈與後之房貸由兒子負擔。且兒子目前有正常工作收入,故本案以「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方式辦理,原本同年度一次贈與應繳納152,580元之贈與稅額,現在將房貸餘額列為扣除額後,贈與稅額降為0元。(省下152,580元稅金)
本案例不動產「房+地現值為3,725,808元」,已遠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以「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方式辦理,將貸款餘額1,547,545元列為扣除額,順利核發「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扣除額 = 贈與淨額
(3,725,808元–220萬元–1,547,545= –21,727元 )淨額負數,贈與淨額等於0元
( 0元 × 10% = 0元,本案節稅規劃後省下152,580元稅金)
白話意思「設定抵押權是擔保債權人之債權(例:借款),設定抵押權後,不動產要自住、出租、營業、過戶移轉皆無須抵押權人之同意。
惟過戶後房貸仍須正常繳款,若有逾期遲延,抵押權人(債權人)仍可申請查封拍賣抵押物償還借款;即日後不動產出售(或拍賣)之價金,抵押權人(債權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