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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 +實務案例 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為何仍免繳「贈與稅」!?

一、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實務案例1

二、實務案例2

三、附有負擔之贈與之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

四、附有負擔之贈與+重點提醒

五、抵押權基本概念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意思是受贈人取得不動產後須承受「貸款」,受贈人並非「無償取得不動產」。

故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時,可約定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貸款餘額)是否需由受贈人承受。

受贈人承受貸款,不僅是由受贈人繳納房貸而已,還需辦理抵押權設定變更,即需辦理貸款轉貸(抵押權需塗銷,重新設定抵押權)。

「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土地增值稅、契稅、貸款餘額。

不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印花稅、贈與稅、地政規費。

一、「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實務案例1  
        本案母親欲將名下不動產過戶予兒子,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自111年起,由220萬調高為244萬元)

一次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當年度「一次贈與」完,應繳之贈與稅額為152,580元(贈與稅免稅額自111年起調整為244萬元整)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贈與淨額

(3,725,808元–220萬元 = 1,525,808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1,525,808元 × 10% = 152,580元    一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額

♦逐年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若不想繳納贈與稅128,580元,也可選擇「逐年贈與」,分兩年度贈與移轉登記,就不用繳到贈與稅。

♦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餘額)♦

 

  討論案件過程中,得知房屋目前房貸尚未繳納完畢(貸款餘額為1,547,545元),母親及兒子已達成共識,贈與完後房屋由母親繼續居住,兒子需善盡撫養義務,贈與後之房貸由兒子負擔。且兒子目前有正常工作收入,故本案以「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方式辦理,原本同年度一次贈與應繳納152,580元之贈與稅額,現在將房貸餘額列為扣除額後,贈與稅額降為0元。(省下152,580元稅金)

 

本案例不動產「房+地現值為3,725,808元」,已遠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以「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方式辦理,將貸款餘額1,547,545元列為扣除額,順利核發「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扣除額 = 贈與淨

(3,725,808元–220萬元–1,547,545= 21,727元 )淨額負數,贈與淨額等於0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 0元 × 10% = 0元,本案節稅規劃後省下152,580元稅金

 

二、實務案例2 (112年度最新案例)

♦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餘額)♦

    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總額約379萬元,原應繳納「贈與稅13.5萬」;贈與人及受贈人約定日後貸款由受贈人承受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將貸款餘額列為贈與之「扣除額」。  

( 原應繳:房地現值379萬 – 贈與免稅額244萬 = 贈與淨額13.5萬  13.5萬x贈與稅率10% = 贈與稅13.5萬 )

    經由上述節稅規劃後,贈與稅降為「0元」;順利核發「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省下約13.5萬元稅金)

 

三、附有負擔之贈與之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

♦105年後之贈與,日後會有房地合一稅♦

     附有負擔之贈與若發生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人日後出售不動產時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成本認定為贈與當時之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註:非以市價認定成本)

     依上例,取得成本為379萬,不得在加計貸款餘額1,293,456元為取得成本

 

♦可能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以下兩種方式供參考

  1.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前須自住設籍及持有滿六年,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獲利400萬免稅額,超過400萬部份稅率10%。
  2.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時若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於兩年內重購自用房屋申請退稅。(註:會被國稅局列管五年)

四、附有負擔之贈與(重點提醒)

  • 與「二親等買賣」案件類似,「附有負擔之贈與」國稅局也會審核受贈人承受負擔之能力,受贈人須提供工作收入及還款能力文件予國稅局審核。
  • 贈與人: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予國稅局。(向銀行申請)
  • 受贈人:需檢附工作收入及還款能力證明文件予國稅局審核。
  • 因受贈人須向銀行貸款,即便貸款核准;但因工作收入為領現金(且未申報綜所稅),若也無法佐證收入來源,國稅局核准難度較高。

五、抵押權基本概念

  • 「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白話意思「設定抵押權是擔保債權人之債權(例:借款),設定抵押權後,不動產要自住、出租、營業、過戶移轉皆無須抵押權人之同意。

  惟過戶後房貸仍須正常繳款,若有逾期遲延,抵押權人(債權人)仍可申請查封拍賣抵押物償還借款;即日後不動產出售(或拍賣)之價金,抵押權人(債權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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