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人是否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借名登記案件中,營業稅與所得稅的課徵對象並非單純看「誰是登記名義人(借名登記人)」,而是依據實質經濟關係,判斷誰是實際擁有、使用、收益及處分該財產權的人(即借名人,真正的所有權人)。
以下分情況說明:
營業稅部分
營業稅的課徵與否取決於交易性質及當事人身分:
出售不動產(土地及房屋)
土地:無論是個人或營業人出售土地,依法目前皆免徵營業稅。
房屋:
個人:個人非經常性出售自有房屋,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營業人:營業人出售房屋需要課徵營業稅。
借名登記下的特殊情況(銷售債權):
如果借名人(實際出資者)是營業人,無論出售的是土地還是房屋,稅務機關會將此認定為出售對於出名人的「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此時,該營業人應就出售總價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5%營業稅。
借名登記人(出名人):因其僅為名義所有權人,並非實際交易人,原則上不需就此交易繳納營業稅。
出租不動產
個人房東出租住宅:目前免徵營業稅。
出租供營業使用:不論是個人還是營業人,將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原則上應課徵5%營業稅。此時的納稅義務人是實際收取租金的借名人。
無償出借:若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營業使用,即使未收取租金,國稅局也會設算租金收入,並可能涉及營業稅課徵(視情況而定,如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經營獨資商號則免核定租賃收入)。
所得稅部分
所得稅的課徵對象是實際獲取所得的人:
出售不動產
土地: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原屬免稅範圍(舊制),但此免稅規定僅適用於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土地的獲利:
個人(借名人):個人出售借名登記的土地,因其非所有權人,而是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的債權,其獲利(出售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被認定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不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稅的規定。
營業人(借名人):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債權,其交易所得需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房屋:若有交易房屋所得,無論是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還是新制房地合一稅,都是由實際交易獲利的借名人繳納。
借名登記人(出名人):在實際交易獲利者是借名人的情況下,出名人本身不需繳納所得稅。
出租不動產
租賃所得: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實際取得租金收入的借名人。即使租約是以借名登記人的名義簽訂,稅務上仍以實質所得人為準。
注意事項
「返還」與「出售」的區別:借名登記人將不動產「返還」給借名人時,若能提供完整的證明文件(如借名登記契約、資金流向等),經國稅局認可非屬交易行為,則免徵所得稅,但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若返還時以「買賣」為移轉原因,或後續直接出售給第三人,則課稅規定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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