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 Related law

創櫃板簡介及分析

一、 申請創櫃板的條件 (一)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二) 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並通過審查委員會評估決議。 (三) 無設立年限、獲利能力及資本額之限制。 (四) 願接受櫃買中心「公設聯合輔導機制」者。 (五) 資本額原則上不得超過 5,000 萬元,但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不受限。 

二、通過審查委員會評估決議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櫃買中心接獲申請後,將洽請相關領域之外部專家對該公司之技術、產品或營運模式中出具創新創意審查評估意見。若經半數以上外部專家同意公司通過創新創意審查且經綜合考量無違反誠信原則、重大違反法令或涉有重大非常規交易等情事者,則納為統籌輔導之對象。若公司或籌備處於提出前開申請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再進行創新創意審查,惟仍須經櫃買中心綜合評估適宜者,公司始納入統籌輔導之對象。 (一) 取具推薦單位所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者。 (二) 獲得經櫃買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三) 獲得經櫃買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四)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臺幣 5,000萬元以上者。 

三、循「公設聯合輔導機制」進行統籌輔導 櫃買中心結合各單位,提供該等微型創新企業之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並輔導其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落實公司治理。上述之輔導期間原則上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若經櫃買中心認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長。

四、創櫃板籌資之限制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一) 公司登錄創櫃板之募資金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但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之限制。 (二) 每一投資人1年內於創櫃板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惟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1、 創櫃板管理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 2、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 3、 籌資公司之原有股東對該籌資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 

五、 創櫃板的優點: (一) 免辦理公開發行-現行公司進入資本市場前須先補辦公開發行,其財報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建置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得會計師出具內控專審報告等,但上述規定對微型創新企業而言成本甚高,而登錄創櫃板並無須補辦公開發行,可節省公司成本。 (二) 享有公設聯合輔導-微型創新企業因資本額通常甚小而欠缺資金,倘要尋求證券承銷商、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協助輔導建置相關制度,對其成本負擔可能甚鉅,而登錄創櫃板前之「公設聯合輔導機制」,提供微型創新企業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並輔導公司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 (三) 籌資成本低-創櫃板提供籌資功能,讓微型企業可以較低之成本募得營運所需資金。 (四) 擴大營運規模提升知名度-微型企業登錄創櫃板除可募集資金擴大營運規模,亦可提升公司知名度。 

六、創櫃板的缺點: (一) 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股票僅供創櫃企業募資,無法籍由公開市場及交易平台買賣,流通率極低,若創櫃板之後沒有公開發行則無法於次級市場銷售。 (二) 企業於創櫃時難以分配股利-創櫃公司無獲利或營收要求,故穩定獲利相較困難,且創櫃公司主要缺乏資金,故產生之盈餘可能保留用於未來之營運需求。 (三) 極小數創櫃企業公布財務報告-目前極少數創櫃企業於創櫃板專區公布財務報告,只能於股東會相關資料內取得財務報表。 (四) 創櫃板不受證交法及相關法令適用-投資人認購創櫃板股票並無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投資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屬民事契約關係,投資人若與投資公司發生糾紛,應依民事糾紛之法律途徑解決。 (五) 籌資金額及投資人投資金額受限制-原則下藉由創櫃板不得超過3,000萬元,對於創新企業的資金需求可能不足,且投資人也因為投資上限15萬元而無法投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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