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English
Japan
首頁
關於事務所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法令新知
聯絡我們
法令新知
Related law
首頁
法令新知
✦企業借款買非營業用房屋 未賣出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企業借款買非營業用房屋 未賣出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購買房地,若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在該房屋、土地未出售時,房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若屬存貨、非供營業使用房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經濟日報)
https://reurl.cc/Db24X6
回上一頁
會計師簡介
張志勝會計師
林季亭會計師
簡志宏會計師
吳文勝會計師
黃勝福會計師
張淑卿會計師
詹定勳會計師
邱烺民會計師
葉佳炫會計師
羅子軒會計師
劉盈欒會計師
邱雲超會計師
黃珮樺會計師
林暐益會計師
林明鴻會計師
張育銘會計師
謝益誠會計師
蘇婉淩會計師
更多
服務項目
永續報告書
其他業務
遺產贈與稅申報
財務簽證
稅務簽證
代辦海內外投資案件
稅務案件之行政救濟與訴訟
會計、稅務及管理顧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