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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權益法會計處理大不同

「 成本法和權益法會計處理大不同。 」

成本法和權益法帳務處理大不同,應如何區分?

 

成本法與權益法會依據持股比例的不同,對被投資公司決策是否有影響力來區分,是否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來區分,請詳圖表。

 

持股未達20%,採用「成本法」來認列;持股達20%,採用「權益法」來認列,但如持股未達20%,可依據各項客觀條件判斷對被投資公司決策具影響力,亦可採用「權益法」來認列。  

 

舉例說明:相信公司分別持有微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笑公司)10%的股權(投資成本100,000元)及幸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福公司)50%的股權(投資成本500,000元),兩間被投資公司均為非上市櫃公司且無房地,分別以成本法、權益法認列,請詳附件說明。

 

◉處分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投資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基礎,而非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餘額。

◉處分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收取之股票股利財務會計僅備註股數增加,惟稅法規定獲配之股數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故處分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之份額認列為損益,計入當年度稅後淨利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https://www.paic.com.tw/upload/web/news/0094%e6%88%90%e6%9c%ac%e6%b3%95%e5%92%8c%e6%ac%8a%e7%9b%8a%e6%b3%95%e6%9c%83%e8%a8%88%e8%99%95%e7%90%86%e5%a4%a7%e4%b8%8d%e5%90%8c.png

投資公司採「成本法」與「權益法」在稅務處理上的主要不同,在於課稅時點、未分配盈餘加徵、以及出售時的成本認定。

根據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與實務規範,兩者差異如下:

1.投資收益的認列與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

成本法:

僅在被投資公司「決議分配股利」時才認列投資收益。

權益法:

每年需按持股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的損益(會計上稱為「長投損益」)。

共同點:

無論採哪種方法,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息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權益法認列的「未實現」投資收益,在申報所得稅時需辦理稅務調減

2.未分配盈餘加徵(5%稅率)

這是兩者最大的稅務負擔差異:

成本法:

僅以實際收到的股利計入當年度稅後淨利,進而計算未分配盈餘。

權益法:

必須將按比例認列的「投資收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即使被投資公司沒有實際發放現金,這筆帳面收益仍需計入未分配盈餘,並面臨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加徵。若漏未計入,將面臨補稅及處罰。

3.出售資產的損益計算(財稅差異)

當公司出售該筆股權投資時,成本認定方式不同:

成本法:

原始取得成本為基礎。

權益法:

稅務上應以「原始出價取得之成本」為基礎計算損益,而非會計帳面上的餘額。

會計帳面價值:

會隨每年認列收益(調增)或收到現金股利(調減)而變動。

稅務成本認定:

現金股利:不影響稅務成本。

股票股利:稅法規定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但財務會計僅註記股數增加。

 

 

 

 

 

 

 

比較表摘要:

項目

成本法

權益法

適用時機

無重大影響力(持股<20%)

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持股≧20%)

股利課稅

獲配國內股利免徵所得稅

獲配國內股利免徵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

以實際獲配股利計算

按持股比例認列之損益皆須計入

出售成本

原始取得成本

應調整財稅差異(原始成本+股票股利)

建議: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若採權益法,應特別注意「帳載事項」與「稅法規定」之不符處,並於申報書內自行依法調整,以免因申報異常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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