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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送股東紀念品 不能抵稅

公司舉辦股東會時,常會準備紀念品送給股東,以表達感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相關案件發現,部分公司誤將股東紀念品進項稅額用來扣抵銷項稅額,但這是錯誤觀念,這類紀念品依規定屬於與推廣業務無關的贈品,不能用來扣抵。每年5、6月為股東會旺季,5-6月期營業稅應在7月15日前完成申報。國稅局近期查核營業稅案件時,仍發現部分公司誤解股東會紀念品相關規定。國稅局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用於交際應酬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進一步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範圍,包括宴客,以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行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並非出於經營目的,無法視為業務推展活動,進項稅額自然也不得列入抵扣範圍。舉例來說,甲公司為提升股東會出席率,向乙公司採購10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三聯式統一發票,發票金額為1,000萬元,內含進項稅額50萬元。甲公司將這筆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屬於不得抵扣項目,不僅補徵這50萬元稅款,還依營業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國稅局提醒,若企業誤將類似紀念品進項稅額列入扣抵,但尚未遭到檢舉,也未被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應儘早自動補報補繳,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詳實檢視相關發票及支出性質,特別像是股東會紀念品、客戶贈品、餐敘活動等,是否涉及交際應酬或業務推廣,必須格外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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