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賃車 VS 公司購買車 相關稅務問題公司租賃車 VS 公司購買車 相關稅務問題
△.原則上,租賃資產未涉及資產所有權、風險及報酬轉移的租賃行為,即稱為營業租賃,只要我們的租車行為,不屬於融資租賃,加上<註4>提到的「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且「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那麼進項稅額是可以扣抵的,但目前有些租賃業者特意將合約設計成表面上為營業租賃型態,而實質上是融資租賃,讓租賃客戶以為這樣進項稅額就可以扣抵(譬如租約到期不將車子移轉給公司,而是直接低價賣給公司負責人甚至是負責人指定的第三人),這樣的操作手法也已經受到國稅局注意!至於貨用車或是客貨兩用車原則上無論購買或租賃,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皆可扣抵,但有些管區對於貨用車或是客貨兩用車之融資租賃依舊不予扣抵,此為未來與國稅局需溝通及協調之風險。而要注意營業人購置高級汽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使用,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註1>: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屬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 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註2>:營業稅法第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註3>:財政部75 / 10 / 6 台財稅第7567129 號函: 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主旨: 營業人購置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如何判斷車子是否為自用乘人小汽車: 行照翻出來確認一下,例如下圖所示,它屬於「自用小客貨」,因此進項稅額是可以扣抵的。(關鍵在於車輛的「用途」與「種類」)
*.<註4>: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 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註5>:台財稅第800771706 號函: 非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已有規定。本案○○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註6>:台財稅第800453828 號函 因業務需要支付乘人小汽車修理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因營業上之需要,所支付乘人小汽車之修理費,其進項稅額既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應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補充1>:私車公用:與員工簽訂私車公用合約,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員工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台財稅第7523491 號函: 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等可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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