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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新頒法令介紹-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營業稅法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 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 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 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 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 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 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進項不得扣抵 購買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以租賃名義,實質為分期付款購買九座以 下乘人小客車(符合右 列情形之一) 。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 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 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勞務。 進項得扣抵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且 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勞 務(同時符合右列要件) 。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 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字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字第7559760號函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 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屬酬勞員工個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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