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相關稅務議題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網紅經濟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現象。隨著網紅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財政部曾發函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調查課稅所需,要求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 網紅八大類所得分類:
這些分類包括薪資所得、其他所得和權利金所得等。簡單來說,廣告分潤、平台付費訂閱被認定為權利金所得,而自行開發商品的銷售收入則被歸類為營利所得。廣告業配、通告活動、直播帶貨若為廠商主導且無須自付盈虧被認定為薪資所得。無法歸類的就是其他所得。 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 1.境外所得及境內所得認定問題: 網紅的收入來源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因為海外所得是併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免稅額750萬元),不太會繳到稅,目前台灣最多人使用的平台包括Instagram、Youtube、Facebook都位在境外,曾有網紅認為這些網路平台都是國外公司,認為這些平台的廣告分潤應是境外所得(即計入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而非境內所得(直接計入綜所稅)。 但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需判斷網紅的勞務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如果都是在境內拍攝影片、剪輯及上傳,仍然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要課稅,不論金額大小都需要申報所得稅。 *.因為很難舉證拍攝、後製、上傳等工作都是在境外完成,所以,金額越大越容易被要求列為境內所得。 2.收入、成本和費用扣除問題: 網紅收入的來源很多,沒辦法歸屬於各類所得的都被列為其他所得,其實這對網紅非常不利,主要是其他所得的成本費用必須自行舉證。稅務專家也對這方面有以下建議: (1)網紅應偏向執行業務所得,因其可扣除必要成本。 (2)其他所得對網紅不利,因其需自行舉證必要成本。 (3)財政部需提供明確指引,幫助網紅正確申報所得與支出。 一.收入計算: 每一種獲利模式的收入都需要依據實際獲得的金額來計算,例如廣告分潤、打賞金額、訂閱費用等。這些金額是網紅直接從平台或品牌商或經紀公司獲得的收入。 二.成本和費用認定: 網紅在賺取這些收入時,通常也會有一些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如攝影設備、交通費用、廣告推廣費等。比如,若網紅需要購買攝影設備來拍攝廣告,以及直播平台的費用、網路服務費用、維護網站的費用等也可以作為扣除項目。 是否要設立公司/工作室? 對於收入高的大型網紅,建議成立行號或公司,目前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若個人帳戶過多金流入帳,根據網紅的所得都是用AI查稅,如果哪天被查列為個人綜合所得要自行舉證所得來源及成本費用,對於網紅稅務管理而言非常不利。如果有行號或公司,上面這些所得及成本費用就變得單純許多,更可以合法節稅。 網紅開的行號/公司,依收入來源判斷營業項目: 1.網紅自行帶貨(進貨),透過網路或社群平台直播販售商品(貨物)-銷售貨物 如販售商品為 衣服、食品,參考營業項目如下: 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網路交易-電商)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等等 2.廠商業配、品牌代言、約聘直播主等-提供勞務,參考營業項目如下: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JZ99990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J601010 藝文服務業 等等 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何時須做設籍登記?
依目前稅法規定: 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達8萬/勞務達4萬時,114/1/1起變更為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就要去做稅籍登記。 銷售額達20萬要開發票。(公司組織不管銷售額多少都要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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