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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相關稅務議題

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網紅經濟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現象。隨著網紅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財政部曾發函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調查課稅所需,要求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

網紅八大類所得分類:

 

獲利模式

綜合所得分類

備註

1

平台廣告分潤

權利金所得

除非影片在海外拍攝完成,才算海外收入。

2

付費訂閱

權利金所得

僅限頻道所有權為網紅本人。

3

業配廣告、文章

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其他所得

稿費(網紅自由發揮)

 

 

自負盈虧、內容彈性等,為執行業務。

4

通告活動

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自負盈虧、內容彈性等,為執行業務。

5

廣告點擊獎金

其他所得

 

6

販售周邊商品

營利所得

代購若自己名義先買後售,也算營利所得。

7

平台支薪

 

直撥打賞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其他所得

 

 

收入須被頻道主或經紀公司抽成,為薪資。

8

電商導購

直播帶貨

 

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廠商主導)

 

若從下單抽佣金的性質,為執行業務。

這些分類包括薪資所得、其他所得和權利金所得等。簡單來說,廣告分潤、平台付費訂閱被認定為權利金所得,而自行開發商品的銷售收入則被歸類為營利所得。廣告業配、通告活動、直播帶貨若為廠商主導且無須自付盈虧被認定為薪資所得。無法歸類的就是其他所得。

網紅收入課稅遇到的問題:

1.境外所得及境內所得認定問題:

網紅的收入來源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因為海外所得是併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免稅額750萬元),不太會繳到稅,目前台灣最多人使用的平台包括Instagram、Youtube、Facebook都位在境外,曾有網紅認為這些網路平台都是國外公司,認為這些平台的廣告分潤應是境外所得(即計入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而非境內所得(直接計入綜所稅)。

但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需判斷網紅的勞務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如果都是在境內拍攝影片、剪輯及上傳,仍然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要課稅,不論金額大小都需要申報所得稅

*.因為很難舉證拍攝、後製、上傳等工作都是在境外完成,所以,金額越大越容易被要求列為境內所得。

2.收入、成本和費用扣除問題:

網紅收入的來源很多,沒辦法歸屬於各類所得的都被列為其他所得,其實這對網紅非常不利,主要是其他所得的成本費用必須自行舉證。稅務專家也對這方面有以下建議:

(1)網紅應偏向執行業務所得,因其可扣除必要成本。

(2)其他所得對網紅不利,因其需自行舉證必要成本

(3)財政部需提供明確指引,幫助網紅正確申報所得與支出。

一.收入計算:

每一種獲利模式的收入都需要依據實際獲得的金額來計算,例如廣告分潤、打賞金額、訂閱費用等。這些金額是網紅直接從平台或品牌商或經紀公司獲得的收入。

二.成本和費用認定:

網紅在賺取這些收入時,通常也會有一些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如攝影設備、交通費用、廣告推廣費等。比如,若網紅需要購買攝影設備來拍攝廣告,以及直播平台的費用、網路服務費用、維護網站的費用等也可以作為扣除項目。

是否要設立公司/工作室?

對於收入高的大型網紅,建議成立行號或公司,目前國稅局將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團購主等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若個人帳戶過多金流入帳,根據網紅的所得都是用AI查稅,如果哪天被查列為個人綜合所得要自行舉證所得來源及成本費用,對於網紅稅務管理而言非常不利。如果有行號或公司,上面這些所得及成本費用就變得單純許多,更可以合法節稅。

網紅開的行號/公司,依收入來源判斷營業項目:

1.網紅自行帶貨(進貨),透過網路或社群平台直播販售商品(貨物)-銷售貨物

如販售商品為 衣服、食品,參考營業項目如下:

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網路交易-電商)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等等

2.廠商業配、品牌代言、約聘直播主等-提供勞務,參考營業項目如下: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JZ99990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J601010  藝文服務業

等等

網紅、直播主、網路賣家何時須做設籍登記?

每月營業額

稅籍登記

開立發票

營業稅稅率

銷售貨物<8萬元
(114年1月起10萬元)
銷售勞務<4萬元
(114年1月起5萬元)

有實體店面:要
網路銷售:暫免辦

NA

NA

銷售貨物8~20萬元
(114年1月起10~20萬元)
銷售勞務4~20萬元
(114年1月起5~20萬元)

小規模營業人:不用
非小規模營業人:要

小規模營業人:1% (國稅局核定)
非小規模營業人:5%

銷售貨物、勞務≧20萬

5%

依目前稅法規定:

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達8萬/勞務達4萬時,114/1/1起變更為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就要去做稅籍登記

銷售額達20萬開發票。(公司組織不管銷售額多少都要開發票)

 

 

個人/公司

個人

公司

 

營業稅

綜所稅

營所稅

 

 

 

1.Youtuber賺取影片及廣告收益。

2.直播網拍。

3.團購主統一收款下訂。

每月銷售貨物10萬元或勞務5萬元以下。

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亦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不用繳營業稅。

全年的所得額乘上6% 計算「營利所得」。

 

每月銷售貨物10萬元或勞務5萬元以上,但未達20萬。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銷售金額的1% 繳納營業稅。

每月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

工作室(獨資、合夥)。

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5%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

若公司有分配盈餘則屬「股利所得」

在年度結算若有盈餘,則需繳納20%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盈餘若未分配給股東,還需加徵5% 的未分配盈餘稅

團購主-佣金收入

 

執行業務所得

 

直播主-簽約

 

薪資所得

 

 

 

業配文

 

有僱傭關係:薪資所得

 

 

無僱傭關係:18萬以內免納,超過部分屬「執行業務所得」得減除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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