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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免稅三樣態

第一種免課稅樣態,即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最常見的情況就是過去為投資而攜出的本金,從海外匯回,或是海外購買股票、不動產,最後處分後得到一大筆資金,只要能舉證當年帶出去投資的本金額度即可;另外,借款給海外個人或公司,本金部分帶回台灣,上述情形都不必課稅。

第二種情形,雖然屬於海外所得,但過去已被課徵過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資金,只要能提出相關單據,明確區分海外所得的年度,並提出當年度納稅證明,將這筆資金匯回台灣,也不必課稅。

第三種情形,也是屬於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目前所得稅的核課期間是七年,已超過核課期間的所得,就不必課稅。

釐清「本金」與「所得」:資金性質的判斷至關重要

判斷匯回資金的稅務性質,最核心的就是區分「本金」和「所得」。

什麼是「本金」?

「本金」指的是您在海外資產的原始投入部分,或是您過去已經合法取得且未曾課稅的資金。這些錢,不論放在海外多久,當您將其匯回台灣時,由於它並非新增的「所得」,原則上是不會被視為應稅所得而課徵所得稅的。常見的「本金」類型包括:

1.過去合法匯出的資金:例如,您早期從台灣匯出到海外的投資款、購屋款,或是海外留學的生活費結餘。

2.海外工作薪資的積蓄:如果您在海外合法工作並已依當地法規繳納所得稅,這筆薪資收入在當地已完成納稅義務,其累積的餘額匯回台灣時,通常被視為已稅所得的本金。

3.繼承或受贈的資產:您在海外繼承父母的遺產,或是受贈的款項,這些錢在台灣屬於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範疇(且通常有免稅額),其本金匯回台灣時,並非所得。

4.出售海外房產的原始成本:您在海外購買房產時的原始投入成本。

5.金融資產的原始投入:購買股票、基金、債券等的原始投資金額。

什麼是「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顧名思義,就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之所得。這些所得,在台灣屬於「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疇。常見的「海外所得」類型包括:

1.海外利息所得:例如,您在海外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2.海外營利所得:投資海外公司獲得的股利、盈餘分配。

3.海外租賃所得:出租海外房產所收取的租金。

4.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海外股票、基金、不動產等資產所賺取的價差(資本利得),例如您出售海外房產的獲利部分。

5.其他海外所得:凡是符合台灣稅法所得定義,但來源在海外的各種收入。

特別提醒大家,判斷是「本金」還是「所得」,不是您自己說了算喔!國稅局在審查時,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來判斷。也就是說,他們會看這筆資金的實質經濟內容,而不是單純看您匯款單上的名目。如果無法提出具體的證明文件,國稅局很可能會將其推定為應稅所得喔!

如果無法證明匯回的資金是本金,會怎麼樣?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果無法提供充分且具體的證明文件,來證明匯回的資金是本金,國稅局很可能會將其認定為「海外所得」。一旦被認定為海外所得,那麼這筆錢就必須計入您的基本所得額,並依循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課稅。如果您過去年度沒有如實申報這筆海外所得,那麼國稅局除了會要求您補繳稅款之外,還會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對您進行「補稅加罰」。

補稅:追溯補繳過去年度的稅款。依據法規,稅捐稽徵機關一般可追溯核課五年內的欠稅,但如果涉及逃漏稅等情節嚴重者,追溯期可能延長至七年。

罰款:通常會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鍰。這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舉例來說,如果您漏繳了100萬元的稅,可能就要再被罰100萬到300萬元,總計可能高達400萬元!

 

海外資金匯回,除了所得稅還有其他稅嗎?

是的,除了所得稅(尤其是海外所得可能涉及的最低稅負制)之外,海外資金匯回還可能牽涉到其他稅務問題,主要集中在「贈與稅」和「遺產稅」。

1.贈與稅:

如果這筆海外資金是他人(非配偶)贈與給您的,而且贈與人與受贈人任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那麼這筆贈與就可能需要課徵贈與稅。台灣每人每年有新臺幣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自113年起),超過部分則需按稅率課稅。

舉例來說,您在美國的親戚匯給您一筆錢,如果親戚是台灣籍且有台灣住所以及您本人也是台灣籍,那麼這筆錢就會被視為境內贈與,需要考慮贈與稅的問題。即便贈與人或受贈人在台灣沒有住所,但如果有台灣國籍,同樣可能被課稅。

特別要注意的是,國稅局在追查海外贈與時,除了看匯款紀錄,也會看資金的「實質流向」。有些情況下,即便資金未直接匯回台灣,若贈與行為發生在海外,且符合台灣稅法規定,也可能被視為應稅贈與。

2.遺產稅:

如果這筆海外資金是您繼承而來的遺產,那麼就要看被繼承人(亡者)的身份來判斷。

依據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境內外所有財產都應課徵遺產稅。這就意味著,不論是海外的存款、股票、不動產,只要是屬於亡者的遺產,都必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目前遺產稅的免稅額是新臺幣1,333萬元(自113年起),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才需按稅率課稅。

因此,如果您繼承的海外遺產金額龐大,即便這些錢在匯回時被認定為「本金」而無所得稅問題,其本身仍可能涉及遺產稅的申報和繳納。務必記得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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