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 Related law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留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正確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2年12月21日報關出口,113年1月30日收取貨款,甲公司將該筆銷貨收入新臺幣200萬元列報為11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查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12年度,依上揭規定,該外銷銷貨收入應依報關日認列為112年度之營業收入,而非以收款日為認列依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息免罰。

回上一頁

會計師簡介


張志勝會計師

林季亭會計師

簡志宏會計師

吳文勝會計師

黃勝福會計師

張淑卿會計師

詹定勳會計師

邱烺民會計師

曾裕會計師

葉佳炫會計師

劉盈欒會計師

邱雲超會計師

黃珮樺會計師

林暐益會計師

林明鴻會計師
 
更多

服務項目

  • 永續報告書
  • 其他業務
  • 遺產贈與稅申報
  • 財務簽證
  • 稅務簽證
  • 代辦海內外投資案件
  • 稅務案件之行政救濟與訴訟
  • 會計、稅務及管理顧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