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184號)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184號)
2024-10-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一、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應由公司及各獨立董事出具聲明書(如後附參考格式一、二),由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及興櫃公司送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備查,始得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有關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 回上一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