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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184號)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184號)

2024-10-07
金管會證期局
取自:原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184號

一、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應由公司及各獨立董事出具聲明書(如後附參考格式一、二),由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及興櫃公司送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備查,始得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有關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三OOO六二O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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