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過期報廢的認列方式
藥品過期報廢的認列方式依據藥品是否為管制藥品而有所不同。 一般藥品的報廢損失可透過會計師簽證或向稽徵機關申請監毀進行認列。 管制藥品則必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所)申請銷燬,並依規定留存資料,否則將面臨罰鍰。
一般藥品報廢認列步驟
事實發生後30日內,: 檢具報廢清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派員勘查監毀。
或由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福部查核到的過期藥品)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
或申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由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以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管制藥品報廢認列步驟
攜帶過期的管制藥品,並檢附購買憑證及簿冊等資料。
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所)申請管制藥品銷燬。
注意事項
時效性:: 報廢行為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進行。
罰則:: 未經合法程序自行丟棄管制藥品,可能面臨高額罰鍰。
例外情況::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憑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直接核實認列損失。
金額考量:: 報廢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走簡化作業流程,向稽徵機關申請書面審核,並提供銷毀前後照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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