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相關稅務問題藝術品的買賣有許多種方式,本文聚焦於「寄賣」,即藝術家將作品寄放在畫廊,待畫廊出售予收藏家後,再將報酬支付給藝術家。以下分為藝術家、藝廊、收藏家三部分討論。 一、藝術家 藝術家因創作目的不同,適用不同課稅方式: (一)自由創作 如果藝術家出於自由意志而創作,則產生的作品屬於藝術家的財產,出售作品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透過不同管道出售,課稅方式亦不同: 1. 透過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分離課稅1.2%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如果透過文化部核准的展覽或拍賣會售出,則可按1.2%分離課稅。 ➣不論居住者、非居住者皆適用。例如義大利畫家把作品透過台灣的畫廊出售,亦可適用。 ➣應以拍價/成交價計算稅額,不得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例如作品以$100成交,畫家需支付佣金$10給畫廊,則稅額應為$1.2(=100*1.2%),而非$1.08[=(100-10)*1.2%],因為成本率94%應已涵蓋所有成本,不得重複扣除成本。 2. 透過未經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利潤率6%,合併課稅 如果該展覽、拍賣會未經過文化部核准,不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仍可按成交價的6%認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按5%~40%課徵綜所稅。 3. 透過海外拍賣會出售:屬於海外來源所得 例如透過香港的拍賣公司出售,則屬於海外來源所得。如果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則需課徵所得基本稅額20%。 (二)受委託創作 相反的,如果藝術家受委託而創作(例如公共藝術裝置),且需自行支付創作之成本與必要費用、自負盈虧,則屬於提供專業勞務的「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財產交易所得」。 1. 執行業務所得不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的1.2%分離課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僅適用於「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於「執行業務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後,合併課稅 「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但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徵5%~40%的所得稅。如果藝術家創作的成本費用難以舉證,則可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估計。以110年度為例: ➣書畫家、版畫家:30% ➣美術工藝家: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 例如某畫家受委託創作,收入$100,按標準估計成本費用為$30(=100*30%),則所得為$70(=100-30)。這筆執行業務所得$70將與其他各類所得(例如薪資、權利金、租金等等)加總後,按累進稅率5%~40%課稅。 捐贈予政府,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且無上限 藝術家將藝術品捐贈給政府機關,如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國家/地方政府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可作為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的列舉扣除額,且無金額限制,但藝術品的價值由受贈單位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 作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5項7,自己創作之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二、藝廊 以下討論三項租稅優惠:免徵營業稅、拍賣所得按1.2%分離課稅、進口藝術品免繳保證金: (一)受託拍賣藝術品,可申請免徵營業稅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可就展覽或拍賣之銷售收入,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每場活動都需申請一次,並非一次性申請後,適用每一場活動。 應備文件 除了畫廊本身基本資料外: ➣展覽:展品清單、展場配置圖 ➣拍賣:拍品清單、拍賣實績 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受託拍賣藝術品,不論是否免徵營業稅,皆應開立統一發票。針對免徵營業稅之藝術品,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二)拍賣所得1.2%分離課稅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辦理展覽、拍賣活動一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發生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即扣繳1.2%(=6%*20%)。每場活動都需申請一次,並非一次性申請後,適用每一場活動。 應備文件 除了畫廊本身基本資料外: ➣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 ➣ 展覽或拍賣之相關資料,如近二年展覽或拍賣紀錄、文物或藝術品成交紀錄等。 (三)參展或拍賣之藝術品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進口藝術品參展或拍賣時,需向海關繳納保證金12;但若能由有資格的主辦單位作為擔保,則可免繳保證金。 押金擔保 進口藝術品時,因尚不知道能否在台灣售出,因此海關將原本應繳的稅費作為押金擔保。如果: ➣情況一、六個月內在台灣售出:進口稅費由押金扣除。 ➣ 情況二:六個月內未售出,又運送出口:退還押金。 ➣情況三:六個月內未售出亦未運送出口:視為進口,進口稅費由押金扣除。 由主辦單位擔保,免繳押金 可由國內展覽或拍賣會的主辦單位幫進口人擔保,使進口時免繳押金。但主辦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主辦單位與進口人非同一人。 ➣主辦單位經文化部認可。 應備文件 如果主辦單位願意作為擔保人,則需先取得文化部認可之資格。除了主辦單位本身基本資料之外,需提供: ➣近二年策展或拍賣紀錄。 ➣信用證明。 ➣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營所稅:擴大書審標準、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標準 目前只有免徵營業稅,但並未免徵營所稅。關於營所稅,藝廊適用的標準(以110年為例)可能包括:
三、收藏家 藝術品可能由個人或公司持有,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持有 出售藏品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與前述「一、藝術家(一)自由創作」課稅方式相同,不再贅述: ➣透過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分離課稅1.2% ➣透過未經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利潤率6%,合併課稅 ➣透過海外拍賣會出售:屬於海外來源所得 藝術品經登記,不計入遺產總額,延後至繼承人出售時補徵。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項,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將此項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捐贈予政府,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且無上限 將藝術品捐贈給政府機關,如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國家/地方政府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可作為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的列舉扣除額,且無金額限制,但藝術品的價值由受贈單位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 (二)公司持有 分別討論出售、持有、捐贈之課稅: 不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的1.2%分離課稅 該條例僅適用於個人出售,不適用公司出售,因此公司出售仍須課徵20%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公司可能為了風水、裝飾等原因,購買古董或藝術品擺放。但古董或藝術品通常不會隨時間經過而價值減損,反而可能增值,因此並非折舊性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捐贈予政府(如公立博物館、 美術館、國家/地方政府文化藝術基金會等) 公司將藝術品捐贈給政府可列為營業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藝術品的價值由受贈單位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 回上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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