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67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07.30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 【摘要】 營利事業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說明】 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函令簡析】 自110年7月1日起,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修正關於出售房屋土地課稅所得之稅額計算方式,由房地合一1.0之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修正為房地合一2.0之「分開計算、合併申報」,依據持有房屋土地持有期間,適用45%、35%或20%之稅率計算房地合一應納稅額。依此,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課稅所得之數額高低,與營利事業所得額並無直接相關。 所以,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預估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分開計算應納所得」。 回上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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