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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前2年保單變更要保人 保單價值要列遺產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之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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