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不按持股比例減資? 減資退還股款能否以非現金財產為之?一、公司能否不按持股比例減資?
(一)有限公司得不按出資比例減資
1.按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至於減少資本究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經濟部90年12月26日商字第09002270310號) 2.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經109.1.8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補充說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持股比例減資
二、減資退還股款能否以非現金財產為之?
(一)有限公司減資得以非現金財產為之
(二)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得以非現金財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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