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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不按持股比例減資? 減資退還股款能否以非現金財產為之?

一、公司能否不按持股比例減資?

(一)有限公司得不按出資比例減資
1.按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至於減少資本究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經濟部90年12月26日商字第09002270310號)
2.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經109.1.8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補充說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持股比例減資
依公司法168條,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公司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減資退還股款能否以非現金財產為之?

 

(一)有限公司減資得以非現金財產為之
有限公司減資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且亦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公司法168條)(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修正有限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
按經濟部97年1月29日經商字第09700511280號函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尚無不可。而有限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亦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惟有限公司之減資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參照),該退還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並應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經濟部99年11月1日經商字第09902146960號函)

 

(二)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得以非現金財產為之
依公司法168條,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相關法令、網路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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